[南京屋頂花園裝修]淺析工程款拖欠的危害及對策
2016-03-30 瀏覽788次
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是十幾年來積累和遺留下來的老大難問題,也是長期困擾建筑業發展的頑疾,這不僅僅是一種經濟問題,而且逐步上升到涉及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針對這一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非常重視。為此,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就當前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這一突出現象,淺析拖欠工程款的危害,原因及對策。
一、工程款拖欠帶來的危害
第一,給建設單位工程本身帶來的危害。因建設資金不到位,必將造成施工中的偷工減料、工期的拖延等,嚴重影響著工程質量,給工程結構埋下隱患。工期的拖延使工程不能及時投產運行,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第二,給企業帶來的危害。工程款的拖欠,造成企業沉重的墊資,導致流動資金嚴重不足,銀行貸款又極為困難,為此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第三,給社會帶來的不安定因素。由于建設資金的不到位,導致工人工資不能及時發放,生活得不到保障,造成施工生產不能正常進行,嚴重危害企業的發展,而且極易滋生惡意壓價、吃回扣等腐敗現象。這不僅僅是一種經濟問題,而是一個涉及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
二、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第一,建設單位的原因。建設單位為擴大在生產,在建設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使建設項目倉促上馬,或建設方在自財務周轉不及時的情況下,故意挪用工程款解決資金危機等。
第二,施工企業的原因。有些企業急于承攬工程,不認真研究擬定合同條款和補充協議,盲目簽訂合同,造成合同條款的不平等、不公平。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面對日益嚴重的工程款拖欠問題,國家已給我們指明了方向,國務院制定了若干方針、政策,政府主管部門為規范市場也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對策。
(一)、承接工程要謹慎。對建設單位的信譽、資金到位情況、施工手續等要了解清楚,做到對單位信譽低,須巨額墊資的工程不承接。
(二)、簽訂合同要認真。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要保證合法、真實、完整、有效,每個合同條款都要認真對待,特別是把撥付工程款和結算還款的時間、方法、數量等條款及違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清楚,避免日后發生合同糾紛。以《合同示范文本》為基礎,嚴格合同審定程序并實行會簽制度,搞好合同公正以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嚴肅合同的履行,嚴格管理。施工企業一定要牢固樹立按合同條款提供服務和用合同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識,高度重視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而且要認真做好施工中的各種簽證工作,包括設計變更、聯系單、隱蔽工程記錄、質量檢查及驗收等,與本工程有關的批復、報告、會議紀要以及各種變更簽證要及時歸檔,各種手續要完備、整齊、可靠、為日后清欠提供有力證明。企業在質量、工期方面更要把好關,避免建設方要求工程索賠并作為拖欠資金的理由。
(四)、嚴格審批管理,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對拒不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批準其投資設立新的項目開發公司,嚴格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和管理,嚴把企業市場準入和清出關,以控制企業數量和從業人員總量;加強開發企業資質管理,避免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進入市場;對于項目資金低于國家規定比例且后續資金沒有保障的項目,堅決不批準立項,不發放施工許可證。
(五)、加強工程價款支付的監管。一是實行支付擔保制度,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必須規定支付保證擔保的條款,并承擔違約責任。二是實現預付款、進度款、結算價款分別在基礎、主體結構竣工、工程竣工驗收等階段到造價管理部門登記制度。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由發包人承擔違約金;三是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暫停施工;經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單方面解除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四是發、承包雙方應在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前辦理完竣工結算,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一個月內支付工程尾款,否則,承包人有權不予移交竣工資料和竣工工程;五、發、承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又未達成延期還款協議或到期仍未按延期還款協議執行的,造價管理部門不辦理該項目竣工結算備案手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不辦理該項目竣工驗收手續。
(六)、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拖欠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在協商和仲裁都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通過訴訟可以凍結銀行帳號、變賣財產等手段進行依法清欠。
(七)、加快立法和執法監察力度。政府部門加快立法,進一步規范業主和建筑企業行為。嚴肅查處規避招標、虛假招投標,簽陰陽合同,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維護建筑市場良好秩序。
總之,為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運行,保護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以及為避免因資金缺口問題給工程本身,乃至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應深刻領會國家的方針、政策,采取強有力措施,堅決從源頭上杜絕建設資金的不到位,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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